| 索 引 号 : 00847003/2026-79911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6-03-23 |
| 发布时间: 2026-04-22 | 发文字号: 青川府办规〔2026〕1号 | |
| 公文种类: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青川府办规〔2026〕1号
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川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四川青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青川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3日
青川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吸引和鼓励优秀建筑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培育壮大我县建筑业市场主体,助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青川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城市能级活力为目标,紧扣“双城一体”建设发展战略,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进一步推动全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30年,全县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0亿元,资质建筑业企业达30家(其中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1家、二级29家),培育引进优质招投标代理企业机构2家。
三、政策措施
(一)加快培育壮大建筑业企业。严格贯彻落实《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4〕10号),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总承包、市场开拓、人才培育、转型发展、企业合作、科技创新、应急抢险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持续做大做强国有建筑业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深入合作,组成联合体积极参与综合管廊、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成立招标代理机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逗号前面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企业资质晋升拓展。持续推动企业升级发展,重点培育一批公路、水利、建筑、市政等高等级资质企业,对资质等级晋升为特级和一级施工总承包及行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奖励。鼓励建筑业企业拓展资质领域,积极申报矿山、铁路、通信等施工资质空白领域,成立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相应资质的企业,增强全县建筑业企业竞争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着力培育建筑行业人才。建立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对坚守职业道德、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类专业人才,可通过破格申报条件评审中、高级职称。加大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每年组织开展1次技能培训。鼓励劳务专合社、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参加技能培训,参与本地区项目建设。强化建筑行业高层次人才引进,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搭建平台,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建筑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按规定享受人才引进政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探索统一管理小额项目。建立统一交易服务平台,鼓励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平台进行规范交易。平台实行常态化开放机制,面向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提供便捷入驻服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应急等法律法规规章对选取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和数据局、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
(五)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落实项目“代建制”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择优选择代建单位。政府投资的公立医院和学校等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且建设单位不具备重大项目实施能力的,应积极推行“代建制”。生态环境治理、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市政设施等领域的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各项目建设单位)
(六)深化招投标领域改革。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均应当委派至少1—3名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充分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但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委派招标人代表原则上应当选择本单位人员,确需委托外部专家的,应当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或与工程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邀请有关人员,且应书面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委托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各行业原则上均应使用上级统一发布的电子招标标准文件,确有单独部署需求的,应当征得相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县发展和改革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
(七)深化工程招投标治理。统筹推进招投标领域治理改革,统一管理体制、交易平台,分行业构建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体系。强化标后履约监管,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中标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原则上不得进行更换。探索施工合同“网签”。持续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出借资质、买标卖标、围标串标等行为保持高压震慑,坚决做到零容忍、严打击。(县发展和改革局,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八)加强辖区企业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强化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压实监理单位监督责任,构建全过程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行为与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挂钩,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建筑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对上报数据异常、屡次迟报不报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将未完成结算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拖欠工程款理由,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完善施工过程结算制度,推行工程无争议价款先行结算支付制度。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规范审价行为。(各项目建设单位、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
(十)提升资金周转效能。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储存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储存工资保证金;探索推行同一家企业辖区内多个施工项目共用1个农民工工资账户。深化建设工程领域保险、保函替代保证金改革。鼓励合法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大力推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发挥政府和国有企业带头作用,对拖欠建筑业企业账款做到应付快付、应付尽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十一)强化司法保障机制。健全建设工程领域矛盾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发挥专业调解作用。加强对涉建筑业企业产权、资金担保、合同纠纷等审判指导。规范财产保全,依法减少诉讼对项目建设的影响。落实快立快审快执的工作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案件解决“绿色通道”。(县人民法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保障机制
(一)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收集建筑业企业面临的困难与问题,并及时汇总上报;由分管县领导定期召集发改、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题研究,集中研判、分类施策,明确责任主体、解决措施,切实推动问题化解,持续优化建筑行业发展环境。
(二)强化政策支持力度。县政府支持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大力支持建筑业发展。县财政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经科、国资、税务等部门开展政策宣讲会,确保惠企政策应知尽知。
(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行“事前告知”服务机制,针对施工许可、农民工工资专户、工伤保险等重点事项,向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制发《项目施工告知函》,明确办理流程、地点及联系人,实现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
该实施意见自2026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青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原《促进和支持地方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青川府办发〔2022〕39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