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470357/2025-11851 |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5-12-08 |
| 发布时间: 2025-12-16 | 发文字号: 青财规〔2025〕1号 | |
| 公文种类: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青财规〔2025〕1号
青川县财政局
青川县农业农村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川监管支局
关于印发《青川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青川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川监管支局
2025年12月8日
青川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
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着力破解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化解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风险,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发展领域,推动农业产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公正、风险共担”原则,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向县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发放的生产经营性贷款损失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组建和账户管理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由青川县财政出资组建,初期金额为1000万元,在存续年度内,当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贷款余额总额的5%时,由县财政局安排资金予以补充。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由县农业农村局管理,在合作银行开设“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按照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或约定利率)计算存款利息,所得利息收入存入风险补偿金账户,用作增加下一年风险补偿金规模。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的支持对象是县内从事农业种养、加工、流通的优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专业大户、返乡创业人员以及与农业相关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第七条 通过风险补偿金获取的贷款必须用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领域。主要为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指县域范围内,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以及农业新业态等服务的项目)。突出对粮油生产、名优茶叶、绿色山珍、生态养殖、道地药材、木本油料等我县“2+3”优势特色农业产业的支持。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仅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在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所发生的损失给予补偿。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等日常业务,负责风险补偿金支付审查、支付办理、账务核算等工作。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风险补偿金,并对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负责做好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贷后管理;对贷款出现不良或损失时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并采取措施清收;贷款出现损失时,按约定承担30%损失,并承担不良贷款的催收责任。
第十二条 合作担保公司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项目进行保后监管;对贷款出现不良或损失时提出具体处置意见,协助合作银行开展欠款追偿工作;贷款出现损失时,按约定承担40%损失,并承担不良贷款的催收责任。
第五章 合作机构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政(农业管理部门)银(合作银行)担(担保机构)”运作模式。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为合作机构。
第十四条 合作机构准入条件。
(一)合作银行准入条件:
1.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
2.按约定比例承担风险补偿金贷款风险责任;
3.按规定执行贷款利率,不收取贷款利率以外的任何费用和保证金;
4.不违规发放贷款。
(二)担保机构准入条件:
1.按约定比例承担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风险责任;
2.担保费率不超过0.8%/年;
3.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诚信经营。
第六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十五条 补偿范围。因下列原因之一发生的损失,启动风险代偿程序:
(一)贷款户发生重大意外或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二)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显著影响导致无还款能力的;
(三)贷款户确无还款能力、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通过发送信息催收、书面催收等方式持续追索60天以上仍未还款的。
第十六条 代偿方式。单笔贷款形成损失时,由风险补偿金、承贷银行、担保公司,分别按照30%、30%和40%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七条 办理流程
(一)承贷银行以书面形式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和代偿审批表(附件),出具到期未还款的贷款企业或贷款人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合作担保公司审核,材料需包括:
1.贷款企业或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3.《贷款催收通知书》。以上材料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承贷银行公章。
(二)收到补偿申请书后,合作担保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承贷银行等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符合代偿条件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报分管农业农村、财政的县政府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县农业农村局、承贷银行、担保公司按照各自承担损失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扣划处理。
第十八条 债权追偿。贷款代偿后,承贷银行、担保公司不得放弃债权的追偿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继续追偿债权。追索回的资金在扣除垫付费用后,由风险补偿金、承贷银行和担保公司按风险分担比例分配,分别受偿。
第七章 熔断及追偿分配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熔断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业务,县农业农村局须书面告知各承办银行。熔断后,承办银行须暂停发放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触发熔断的情况消除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书面告知各承办银行,恢复风险补偿金项目贷款发放。暂停业务期间,由承办银行对贷款户发放的贷款,不纳入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的管理范畴,出现的损失由承办银行自行承担。
(一)未及时将风险补偿金补充到约定的最低限额;
(二)不良贷款率达到8%(含)以上;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经贷款参与各方同意。
第二十条 已完成风险补偿的贷款,由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县农业农村局向借款人追偿;涉及诉讼事项的,政府委托承办银行代为追偿。追偿成功的,追回的资金在扣除垫付费用后,由政府、担保公司和承办银行按各自承担的贷款本息损失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的借款人按规定提供借款主体的资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主要股东的个人财产作为抵质押物。
第二十二条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的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主要股东须签订连带责任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担保公司负责做好借款主体风险监控,互通风险预警信息,对潜在的风险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担保公司按相关规定制定风险补偿金贷款抵质押物管理和处置办法,提升处置效率,降低风险。
第二十五条 符合金融部门不良贷款核销对象的,由承贷银行负责核销。
第九章 风险补偿金奖惩机制
第二十六条 对能够按期还本付息,遵守有关风险补偿金规定要求的支持对象,可简化其以后的放贷流程,加大对其资金扶持力度,优先获得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十七条 对还款意愿差、贷款逾期、欠息且未清偿的支持对象,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不得纳入申报农业项目扶持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级,不得享受各级财政项目补贴。
第二十八条 有还款能力但主观恶意拖欠、拒不还贷的贷款对象,承贷银行、担保公司利用法律手段,依法催收,并将贷款对象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农户信用信息系统,通过新闻媒体或报纸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将其列入“黑名单”,政府不再承担风险,且不再受理其新增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申请。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因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原《青川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