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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5-12-16 11:00 字体: [ ]

青川县财政局 青川县农业农村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川监管支局关于印发《青川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一、修订目的

为着力破解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化解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风险,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发展领域,推动农业产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

1.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厅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农〔2018〕158号);

2.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工作的通知》(广财农〔2022〕67号);

3.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广元市林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分行《深化财政金融政策互动支持“引领区”建设实施方案》(广财农〔2025〕1号)。

三、修订内容

(一)更新了管理规定。按照上级政策调整情况,修订稿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同步调整。如,按照《广元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广府办函〔2020〕46号)规定,将担保费率由原《办法》规定的“不超过1%/年”调整为“不超过0.8%/年”;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工作的通知》(广财农〔2022〕67号)精神,将启动补充机制的条件由“风险补偿金低于贷款规模的10%”调整为“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贷款余额总额的5%”。

(二)精简了申报流程。原《办法》规定,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出现损失时,由承贷银行向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担保公司核实并承担代偿责任后,再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补偿申请(先后由担保公司、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两次复核)。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作效率,本次修订将两次复核合并为一次综合复核,即由承贷银行提出代偿申请后,担保公司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承办银行等单位对代偿申请进行复核,将代偿时限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

(三)优化了代偿条件。根据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审核评议意见,进一步优化了代偿条件。主要是:不再将原办法中“因借款人家庭成员全部劳动力死亡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等不合理条件作为代偿条件;同时,将不良贷款纳入代偿范围的前置条件由逾期后“持续追索3个月+60天代偿缓冲期”调整为“追索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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