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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川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
广元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主体1个:青川县林业局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浙金大道中段6号 邮编:628100电话0839-7202692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2个:
办公室(执法股)
主要职责:拟定并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拟定全县林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林业年度生产计划和投资计划,监督管理预算内投资项目。负责起草林业规范性文件、综合性文稿和史志编纂。负责林业有关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值班、国有资产管理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宣传、绩效管理、综合治理、计算机网络、后勤保障、政务公开、依法治县、县维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工作对外交流,承担涉及港澳台林业有关事务。负责林业综合行政执法。
科室负责人:李明锦联系电话:0839-2360703
森林资源管理股
主要职责:拟定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编报并监督执行森林资源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监管全县林地、林木采伐、经营加工、木材运输工作。组织实施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和政策性森林保险及金融贷款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经营利用、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防治等工作。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国家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牵头涉林领域和综合执法等重大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有关工作。协调推进“放管服”改革,承担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和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负责森林防火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工作,指导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科室负责人:李琴琴联系电话:0839-7202692
二、青川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 号 |
姓名 |
证件编号 |
1 |
都卫东 |
川H07290093 |
2 |
扈双 |
川H07290096 |
3 |
刘义明 |
川H07290101 |
4 |
周维 |
川H07290141 |
5 |
安兴玉 |
川H07290107 |
6 |
朱江荣 |
川H07290111 |
7 |
雷志军 |
川H07290147 |
8 |
朱万青 |
川H07290114 |
9 |
蒲必柏 |
川H07290115 |
10 |
马健 |
川H07290119 |
11 |
贾虎 |
川H07290135 |
12 |
李强 |
川H07290108 |
13 |
杜永良 |
川H07290118 |
14 |
王康龙 |
川H07290165 |
15 |
伍阳波 |
川H07290121 |
16 |
李邦凤 |
川H07290120 |
17 |
白杰健 |
川H07290104 |
18 |
关春光 |
川H07290122 |
19 |
郭毅 |
川H07290105 |
20 |
向明亮 |
川H07290123 |
21 |
张勇 |
川H07290112 |
22 |
王虎成 |
川H07290142 |
23 |
张晓英 |
川H07290097 |
24 |
邓家庭 |
川H07290218 |
25 |
李汶泽 |
川H07290221 |
26 |
唐小涛 |
川H07290225 |
27 |
李琴琴 |
川H07290226 |
28 |
杨晓斌 |
川H07290164 |
29 |
代华 |
川H07290109 |
30 |
王光全 |
川H07290124 |
31 |
曹兴国 |
川H07290128 |
三、青川县林业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广元市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http://gysqcx.sczwfw.gov.cn/app/qixianShop/9764?areaId=1887&areaCode=510822000000(政务服务平台)
http://www.cnqc.gov.cn/NewDetail.aspx?Id=20191212100640461(政务公开网)
四、青川县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共3项)
行政处罚权(共计5类74项)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详见附件1青川县林业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一)行政处罚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处罚;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处罚;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验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实验、检验数据的处罚;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劣质种子的处罚;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对品种测试、实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处罚;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对在林区寻衅滋事的处罚;对盗窃,损毁林业、动物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罚;对在林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对扬言放火烧山的处罚;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罚;对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对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处罚;对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对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对扰乱林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对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对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务的处罚;对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业采伐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处罚;对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文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对冒充林业工作人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罚;对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森林消防车通行的处罚;对阻碍林业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对扰乱林业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秩序以及森林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处罚;对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处罚;对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的处罚;对在森林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处罚;对损坏森林公园林木的处罚等
(二)行政许可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新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木材运输证核发;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许可核发;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他产品审批;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三)行政检查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森林防火检查
(四)行政强制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证据物品扣押;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强行带离现场;留置盘问;限期恢复因非法占用破坏的湿地;限期恢复因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破坏的湿地;限期恢复因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破坏的湿地;限期恢复因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破坏的湿地;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等活动造成的破坏;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等
(五)行政给付
对湿地保护经营者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对湿地保护经营者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
(六)行政奖励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其他行政权力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向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对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方案的审核
(七)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青川县林业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县司法局地址:青川县乔庄镇育才路
电话:0839-7202569
2.行政诉讼
县司法局地址:青川县乔庄镇育才路
电话:0839-7202569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县司法局地址:青川县乔庄镇育才路
电话:0839-7202569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文件类
1.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3.《国务院办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规定》(国发〔2002〕17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
5.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林策发〔2006〕42号)
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的通知(林稽发〔2016〕183号)
(二)法律类。《宪法》《民法通则》《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开展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行政法规类。《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
六、青川县林业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2014年5月17日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修订《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林发〔2017〕34号)
七、青川县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0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林权林地管理行政执法
2.造林绿化行政执法
3.退耕还林行政执法
4.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5.森林防火行政处罚
6.森林病虫害防治行政执法
7.森林植物检疫行政执法
8.森林采伐行政执法
9.木材经营加工行政执法
10.木材运输行政执法
11.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
12.野生植物保护行政执法
13.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
14.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行政执法
15.防沙治沙行政执法
*详见青川县林业局权力事项清单(详见附件2)
(二)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
全县范围内涉林企事业单位、个人,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企事业单位。
(三)2020年抽查计划表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责任科室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森防站 |
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 |
《植物检疫证书》,林业有害生物携带情况
|
2% |
定向抽查 |
|
2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种子质量及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种苗站 |
青川县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1)单位持有及使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4)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5)被抽查单位所生产和使用的种子质量情况 |
20% |
随机抽查 |
|
3 |
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抽查 |
野保办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 |
(1)是否驯养超出批准范围的野生动物。 (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及圈舍建设是否安全合理。(包括且不限于场所选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野生动物是否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条件,圈舍防逃逸设施是否健全等。) (3)是否有相应的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的技术和能力。 (4)养殖户是否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情况的台账。(包括且不限于引种、繁殖、销售、存栏量 的情况)。 |
10% |
随机抽查 |
|
4 |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的抽查 |
野保办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1)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种类和数量以及经营场所是否在批准范围内。 (2)是否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疫证明。(3)经营户是否建立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台账(包括且不限于种类、数量、销售额库存等)。 |
10% |
随机抽查 |
|
5 |
木材经营加工监督检查 |
森林资源股 |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
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规范建立木质原料收购、产品销售、来料加工台账;木材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安全生产、是否存在非法经营(加工)行为。 |
5% |
随机抽查 |
|
6 |
森林防火检查 |
防火办 |
乡(镇)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和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1)森林防火责任是否落实; (2)野外火源管理是否到位; (3)森林防火扑救队伍和护林员建设是否到位; (4)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5)森林防火经费保障是否到位;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10% |
随机抽查 |
|
7 |
食用林产品及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产业和科技股 |
生产食用林产品的企业和个人 |
食用林产品是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产地环境质量是否达标 |
10% |
随机抽查 |
|
8 |
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巡查 |
森林资源股 |
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 |
重点对辖区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进行重点巡查,严防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
|
|
|
八、青川县林业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的通知》(林策发〔2014〕38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的通知
(二)见附件2
九、青川县林业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一)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http://www.cnqc.gov.cn/PublicDetail.aspx?Id=20200103155834-26980-00-000
(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暂未公示。
十、青川县林业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公示制度、全程记录制度、法制审核制度)
比照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公网安备 510822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