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 发文日期: 2021-06-02 | |
文件来源: 县政府办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 有 效 性 : 有效 |
青川府办发〔2021〕14号
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青川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与县级可调控资金存放挂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四川青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修订后的《青川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与县级可调控资金存放挂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青川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与县级可调控资金存放挂钩办法
为充分发挥县级可调控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与活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被考核对象
农发行青川县支行、工行青川县支行、农行青川县支行、建行青川县支行、青川县农商行、邮储行青川县支行、贵商行青川县支行为挂钩被考核对象。
二、调控资金范围
财政代管资金、社保资金、医保资金、国有企业资金等县级可调控资金。
三、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
(一)基础得分项(100分)。
重点考核存贷比、贷款余额、小微企业贷款、存款增量和税收贡献五项指标(其中,前三项指标统计均须扣除县外投放数据)。具体评分办法如下:
1.存贷比(分值40分)。考核余额存贷比(20分)和新增存贷比(20分)。
余额存贷比位居全县第一位的得满分,每降一个名次按该项总分值10%递减。(计算公式:余额存贷比=各银行机构期末表内贷款余额/期末存款余额)
新增存贷比位居全县第一位的得满分,每降一个名次按该项总分值10%递减。(计算公式:新增存贷比=各银行机构当期表内贷款投放净增额/当期存款净增额)
2.贷款余额(分值20分)。考核表内贷款余额(10分)、新增贷款余额(5分)和新增贷款率(5分)。
各项指标位居全县第一位的得满分,每降一个名次按该项总分值10%递减。
3.小微企业贷款(20分)。考核当期末小微企业贷款在全部贷款余额中的占比(5分)、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量(5分)、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余额(5分)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5分)。
贷款余额、贷款新增量、贷款户数位居全县第一位的得满分,每降一个名次按该项总分值10%递减。贷款利率全县最低的得满分,每降一个名次按该项总分值10%递减。
4.存款增量(10分)。考核各银行业机构当年存款新增额。
位居全县第一位的得满分,每降一个名次按该项总分值10%递减。
5.税收贡献(分值10分)。考核当期各银行业机构在青川县入库的税收总额。
位居全县第一位的得满分,每降一个名次按该项总分值10%递减。
(二)加分项(不超过10分)。
本年度有特殊贡献的金融机构,通过申报由领导小组确认可予以加分。
1.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设立网点的加3分,在已有金融服务网点新增网点的加1分。
2.根据当年度赞助县域公益事业价值量,经领导小组认可给予加1-3分。
3.对县域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经领导小组认可给予加1-3分。
4.金融创新得到上级相关部门认可的加1-3分。
5.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事项加1-3分。
6.首贷户一户加0.5分,该项总加分不超过5分。(首贷户是指在全县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贷款业务的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经营性主体)
(三)扣分项(5-20分)。
1.日常工作被县委、县政府以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目标绩效事务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通报批评的,予以扣分。
2.经银行业监管机构与县金融服务中心查实认定有违规收费、捆绑搭售、提供金融服务质价不符、出现金融风险和稳定事件等负面情况的,予以扣分。
3.未及时配合部门工作的,予以扣分。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按当期各银行业机构综合考核得分占比与当期各项县级可调控资金匹配。
(二)社保专户原则上开设在年度考核为前3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按前3名得分占比匹配相应的资金。财政代管资金、社保资金、医保资金、国有企业资金等县级可调控资金按各银行业机构考核得分占比进行调配。
(三)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等级为B等以下(不含B等)的不予匹配县级可调控资金。
(四)各银行业机构当年存贷比低于50%的,原则上不得存放县财政代管资金。
五、组织实施
(一)成立青川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与县级可调控资金存放挂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银行考核结果认定和县级可调控资金调配审定工作。由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人行青川县支行、广元银保监分局青川监管组、县目标绩效事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挂钩考核每年度1次。由县金融服务中心牵头,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人行青川县支行、广元银保监分局青川监管组、县目标绩效事务中心参与考评。考核数据由人行青川县支行、广元银保监分局青川监管组、县税务局等部门向县金融服务中心提供,其中:存贷比、贷款余额、小微企业贷款和存款增量等情况由人行青川县支行提供;税收贡献由县税务局共同提供;加、扣分事项由县金融服务中心会同人行青川县支行、广元银保监分局青川监管组整理汇总。
(三)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县金融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人行青川县支行、广元银保监分局青川监管组、县委目标绩效事务中心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由青川县财政绩效管理中心在被考核的7家银行分别开设“青川县金融支持地方发展政府考核调配资金存放账户”,专门用于县政府考核后存放调配给被考核对象的活期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青川县财政代管资金。
(五)各银行业机构必须服从并及时执行县政府调配方案,并继续执行原有的优惠协议利率,确保县级可调控资金保值增值。对阻挠、拖延资金支付的银行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各银行业机构必须确保各类资金正常支付,严禁出现压票、泄露账户信息、丢失资金支付票据等行为。出现上述情况,将减少或取消在该银行的县级可调控资金存放。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三)原《青川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与县级可调控资金存放挂钩暂行办法》(青川府办函〔2019〕66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管理:青川县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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