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居民住房建设一直是老百姓十分关心的问题,近年来,我县对县城规划区建房控制管理力度逐步加大,也做了大量工作。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老百姓日子越过越好,县城居民建房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青川县城规划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期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6月29日止。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邮件等形式反映。单位反映问题,须加盖公章;个人反映问题的,须署名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为保证异议处理的客观、公正,匿名异议将不予受理。
公示受理单位:青川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址:青川县自然资源局规划中心(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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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颜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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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青川县城规划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青川县城规划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反馈表
青川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30日
附件1:
青川县城规划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合理利用土地,提升县城住房建设风格风貌,确保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监督执法等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乔庄镇人民政府及各村级组织(社区)负责。
第四条 各单位工作职责:
(一)村级组织(社区)负责调查核实申请建房户的户籍证明、是否为唯一住房、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管理等情况,并签署明确意见;监督建房户按照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乔庄镇人民政府。
(二)乔庄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城规划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建、扩建、原址重建房屋涉及的宅地基审批手续办理,以及住房建设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乔庄镇做好县城规划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审批工作。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城规划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建、改建(加层)、扩建、原址重建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工作,对违反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乔庄镇人民政府做好修建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指导监督工作,牵头编制农房设计图集。
(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房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自建房:
(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因土地征收“农转非”后经社区、乔庄镇认定仍从事农业生产的城镇居民,且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有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且是唯一住房(以事实住房为准,不包含已购买商品房);
(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有房屋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要的。
第六条 户数认定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采取以下原则:独生子女即使分户,在认定过程中也必须与父母认定为1户事实户,多子女即使分户,至少要明确1户子女与老人认定为1户事实户,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七条 夫妻双方有1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需核实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在其户籍所在地有无农村住房(由当地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材料并签字盖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一户多宅;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有出租、出售、赠与、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或改变住房用途情形再申请的;
(三)在征地拆迁中已享受货币及住房安置补偿的;
(四)年龄未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要求分居立户的或以非户主的家庭成员申请的;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申请的;
(六)有非法占地(含擅自非法出售、转让、交易集体土地进行小产权房开发的)、违法建设尚未处理结案的;
(七)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建设规模、风格风貌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第九条 县城规划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审批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宅基地人均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宅基地审批面积按现有房屋占地面积计算,超过上述标准的按规定执行。
(二)垂直分户类建筑(是指独立修建的房屋)层数一般不超过两层,原则上不超过三层;水平分户类建筑(是指联合建设的房屋)一般不超过四层,原则上不超过五层;以上建筑层高不得超过3.3米,室内标高与室外标高高差一般不得大于0.3米,室外地坪一般应与城市道路和街区道路相协调,远离道路和无道路标高时,应与周围邻居标高相平衡,不得影响排水;
(三)临街面或临通道面需满足消防通道的最低要求进行退距,垂直分户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50平方米。
(四)建筑外观、颜色应与周边住宅建筑一致,原则上采用全坡屋顶。
(五)居民新建、扩建、原址重建时,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跨度在6米及以上的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第十条 县城规划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建、扩建、改建、原址重建房屋位于以下位置时,允许适当维修,不予批准改建、扩建:
1.城市成片开发改造控制范围和土地储备计划覆盖范围内的;
2.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控制范围内的;
3.城市广场、城市主要出入口等城市重要地段的;
4.文物单位保护所划定的保护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车站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本条规定的适当维修指允许对房屋结构加固、屋内及屋面进行适当维修,且只针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购买的房屋不允许维修。房屋需要移址建设的,新建用地由乔庄镇、村(社区)、组调剂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原宅基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被文物部门确定为文物保护的房屋应按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若新建、扩建、改建、原址重建房屋位于禁止审批区域,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危房,可以按原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维修加固;若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则由乔庄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拆除危房,并进行货币补偿,补偿后将原有集体土地(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补偿标准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禁止审批且符合条件确需建房的,参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执行货币安置。
第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审批需提供的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文件);
(二)户籍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四)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示意图;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六)符合要求的住房建设方案设计或施工设计图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农房建设通用图集;
(七)婚姻状况材料。
第十四条 县城规划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审批程序:
(一)有建房需求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居民小组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没有分设居民小组或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社区办理的,农村居民直接向社区提出申请,居民小组或社区现场核实,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社区签署意见,将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报送乔庄镇人民政府。
(二)乔庄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到现场核实,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实建房户是否符合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资格,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拟建房屋位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经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现场核实同意后,乔庄镇人民政府将建房申请报请县规委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乔庄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房的建筑面积及建筑层数等。
(四)建房户应在基础放线后立即向乔庄镇人民政府申请现场验线,乔庄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到现场参与复核,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在开工前,农村居民要与乔庄镇人民政府签订建房质量和安全责任书、依法建设承诺书。
(五)工程竣工后,建房户应当向乔庄镇人民政府申报竣工验收,乔庄镇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边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建房户,可依法依规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五条 建房户在施工期间,如对公共设施、文物古迹、市政管线和相邻房屋安全等产生影响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相关行政部门,否则所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由建房户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建房户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施工建设。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等技术要求。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县自然资源局同意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此办法出台前未批已建的住房,原则上暂予以保留,另行研究;涉及公职人员或党员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
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殴打、谩骂、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年。本县以前相关行政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青川县城规划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反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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